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加快提升业内项目管理人员能力素质,推动项目管理人员能力评价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满足要素市场供给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Software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英文简称SPMP)属于软件行业自律行为,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软协)统一指导、监督下,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提供能力评价服务。
第三条 “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是指按照中国软协发布的团体标准T/SIA 010.5—2023《软件项目管理 第5部分 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指南》(以下简称:评价指南)的要求,对从业人员的能力评价申请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结果经中国软协终审通过后,由中国软协向申请人颁发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证书,证书从知识、能力、经验三个层面证明申请人的项目管理能力。
第四条 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证明持证人员在知识、能力、经验,三类评价要素所具有的能力。
第二章 发证机构
第五条 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的发证机构为中国软协。发证机构按照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工作的需要,优先组织征集地方软件行业协会作为评价管理机构参与能力评价实施工作;评价管理机构可组织或引入合法合规的培训机构,开展能力评价工作中的培训活动。
第六条 发证机构的职责
(一)发证机构作为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的组织和发起单位,全面领导能力评价工作,决定能力评价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内容解释。
(二)组织进行评价管理机构征集、认定。
(三)对培训机构、培训讲师进行备案。
(四)对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结果进行最终审定。
(五)为能力评价合格人员颁发专业人士证书。
(六)对评价管理机构、考试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七)发证机构委托中国软协项目管理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实施以下工作:
1、打造能力评价工作服务体系,如培训教材、软件人员评价管理平台、在线培训课件等。
2、对培训机构开展初、中级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培训的培训讲师实施培训。
3、组织专家对高级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进行能力评价。
4、承担考试机构的职能。
第三章 评价管理机构
第七条 评价管理机构的设立
评价管理机构是能力评价工作在各地方的实施单位。由发证机构组织进行评价管理机构的征集、认定。
第八条 评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响应发证机构对评价管理机构的征集通知并提出申请,经发证机构同意后,作为评价管理机构开展能力评价工作。
(二)负责对能力评价工作进行宣传、推广。
(三)按照属地产业发展需求,推动上级管理部门对能力评价工作的政策支持与倡导。
(四)依据评价管理机构的工作需要,组织能力评价工作所需的培训机构,或引进合规合法的培训机构,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五)积极参加发证机构为推动能力评价工作组织的培训活动,熟悉业务流程。
(六)对申请人的能力评价申请信息进行资格审核,负责初、中级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考试的组织工作,及时向申请人反馈能力评价结论、完成证书发放。
(七)对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过程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八)按照发证机构的检查要求,接受年度检查。
第九条 评价管理机构的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三)从事能力评价工作的人员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能力评价工作的社会声誉。
(四)接受发证机构的工作指导与监督,积极推动能力评价工作的开展。
(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由相应申请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条 评价管理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发证机构发布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管理机构征集通知,有开展能力评价工作意向的机构依据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发证机构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公开发布评价管理机构名单,名单内的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能力评价工作。
(三)评价管理机构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评价管理机构认定。
(四)发证机构对认定有效期内的评价管理机构实施工作监督,按期开展评价管理机构的年度检查,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评价管理机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单位,取消其评价管理机构的资格。
第十一条 评价管理机构的年度检查
(一)发证机构通过正式渠道发布评价管理机构年度检查通知。
(二)评价管理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编制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管理机构年度总结,接受发证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培训机构和培训讲师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设立
培训机构是由评价管理机构组织或引入的培训服务机构。其作用是对申请初、中级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的从业人员,使用发证机构指定的培训教学大纲、培训教材,开展考试前的培训。培训机构由评价管理机构推荐,发证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评价管理机构的指导,按照发证机构指定的培训要求,对申请初、中级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服务。
(二)做好培训的教学与教务管理。
(三)指导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完成考试前的准备。
(四)登录软件人员评价管理平台,上传当期考试人员信息。
(五)考试结束一年以内,接受评价管理机构对当期考试人员信息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的备案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培训设施设备。
(三)至少有一名培训讲师获得发证机构的培训讲师备案。
(四)主动接受评价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五)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的备案程序
(一)评价管理机构按照发证机构对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推荐培训机构向发证机构进行备案。
(二)发证机构对完成备案的培训机构,发布培训机构名单,名单内的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三)培训机构的备案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培训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的检查与督导
评价管理机构对备案有效期内的培训机构实施工作检查与督导,按期开展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单位,取消其培训机构的资格。
第十七条 培训讲师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两年及以上项目管理知识的培训、教学经验或实践经验,业内口碑良好。
(二)具有一年以上的软件工程培训、教学经验或实践经验。
(三)能够按照培训大纲,制定培训计划,完成培训教学。
(四)接受培训机构的管理。
(五)经培训机构推荐,完成发证机构组织的培训。
(六)培训讲师原则只能上隶属于一家培训机构,即通过一家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讲师备案。
第五章 考试机构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由专家委承接,为初、中级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考试提供基础支持。
第十九条 考试机构的职责
(一)在发证机构的指导下,完成考试规则、考试题库建设。
(二)建设和运维考试系统,制定考试系统中的测评技术、方法与手段。
(三)监督考试的效果和质量。
(四)建立适用保密措施,维护考试的公平性。
第六章 评价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 发证机构对外正式发布开展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后,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能力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下季度中期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初级、中级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培训所采用的培训教学大纲、培训教材,由发证机构委托专家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编写,组织专家对内容进行审定。
第二十二条 初级、中级、高级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申请者应满足的基本条件,请参照《评价指南》中的“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分级及核心能力要求”。
第二十三条 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工作,依照发证机构发布的《评价指南》,制定各级别能力评价方式,按照评价方式开展能力评价工作。
(一)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初级、中级能力评价,采用项目管理知识培训、考试的方式进行,培训与考试结果符合以下要求,即通过初级、中级能力评价。
1、参加项目管理知识培训,完成全部课程内容的学习。
2、培训期间,服从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的管理要求,培训考核合格。
3、参加发证机构指定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
(二)高级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评价方式另附。
第二十四条 能力评价工作涉及的评价收费标准由发证机构统一制定。
第七章 证书更新
第二十五条 《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四年期满后可以进行证书更新。证书更新的实施办法,由其它文件另行说明。
第八章 软件人员评价管理平台与软件人员考试平台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构通过软件人员评价管理平台对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工作实施在线管理,包括评价管理机构、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信息发布等。
第二十七条 按照自愿、公平原则,能力评价申请人登录软件人员考试平台进行考试,通过软件人员评价管理平台进行专业人士证书信息查询。
第九章 能力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软件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能力评价完全采用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评价工作。中国软协作为能力评价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发证机构,对评价管理机构、考试机构具有监督管理,接受各方投诉的责任。
(一)对评价管理机构、考试机构的能力评价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二)受理对评价管理机构、培训机构、考试机构的投诉,通过实际调查取证,对评价管理机构、培训机构、考试机构的不正确做法或结论进行纠正。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软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