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17-02-2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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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软协”)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中国软协标准化工作高效协同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标准关于培养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由中国软协根据市场需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中国软协组织下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第四条 团体标准应积极贯彻我国软件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满足行业发展需要,有利于软件行业技术进步、自主创新、产业升级,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第五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中国软协鼓励会员单位、分支机构、社会组织、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制定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中国软协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总体规划和管理,负责团体标准的申请、批准、发布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是中国软协标准化工作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指导中国软协标准化工作;

2.审议决策团体标准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3.审议决策团体标准制修订、实施、监督、专家选聘、对外合作等重大事项;

4.中国软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标准工作委员会下设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国家标准管理法律法规,负责团体标准管理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组织制修订、统筹管理和宣贯执行;

2.制定团体标准的发展规划、标准体系清单和制修订计划等;

3.管理团体标准专家及专家库,包括专家的评价、考核、培训等;

4.筹备组织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有关会议,包括审核会议议题、确定参会委员、归档会议材料等;

5.全生命周期管理团体标准制修订、实施、监督等环节;

6.中国软协及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一节 通用规定

第十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代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制修订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鼓励制修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修订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经费筹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按照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行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二节 提案与立项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团体标准提案征集工作,中国软协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秘书处各部室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团体标准的立项。单独申报时申报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在中国软协网站统一发布团体标准提案征集公告,收集各单位下一年度团体标准制修订提案申请。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写《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团体标准草案。立项申请的团体标准分多个部分的,各部分应分别提供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团体标准草案等材料。申报单位应确保立项申请材料内容完备、准确无误,并对其内容负责。

第二十条 每季度末,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汇总、初审各单位申报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初审通过的,组织立项审查组对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一般采取函审方式。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立项审查组成员由标准管理办公室按照《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在中国软协团体标准专家名单中选取。立项审查组组成遵循如下原则:

(一)审查组成员总人数(含组长、副组长,如需要)应为3人及以上、7人及以下单数;

(二)团体标准项目申报(编制)单位的专家应予以回避,原则上不得参加审查组;

(三)立项审查组及成员为一次性,即:随团体标准立项审查(论证)而组建,审查完毕自然解散。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立项审查(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为软件行业创新发展迫切需求的项目;

(二)是否为致力于推动软件行业应用的项目;

(三)是否为致力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亟需引领和支撑的项目;

(四)是否为鼓励关键共性技术、核心前沿技术等方面由企业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的项目;

(五)是否为软件领域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立项函审材料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统一发送立项审查组成员,立项审查组成员按时完成审查后应填写《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函审意见表》并签字(见附件2),将《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函审意见表》电子扫描件发送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会同立项审查组组长,汇总立项审查组成员的审查意见,并形成《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函审结论表》(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立项审查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为立项审查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选取立项审查组成员并组织立项审查。

第二十五条 立项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立项审查组意见对《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将其纳入拟立项清单,提交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审议决策,决策同意后予以立项,并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同时发布立项公告。立项审查结论为未通过的,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退回项目申报单位重新修改。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立项以中国软协正式文件形式公告,文件编号由中国软协秘书处负责,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立项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立项编号规则如下:

(一)编号内容包括中国软协代号、年代号、标准顺序号。

(二)编号格式为“中国软协代号 年代号-标准顺序号”,如:“CSIA 2023-1”。

(三)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计数,按立项时间顺序依次编号。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重新立项进行编号。

第二十八条 立项的团体标准由中国软协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4,如需要)。

第三节 起草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相关团体标准起草工作。

由中国软协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秘书处各部室申请并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组建编制单位及项目起草组(原则上自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完成后,项目起草组即可开展标准的研究、编制等工作。同时,项目承担单位需确保标准起草所需人力、技术和经费等各项资源。

编制单位的组建应本着自愿原则,由有意愿参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按照要求向中国软协提交《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参编单位申请表》(见附件5),并经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意。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制单位分为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两种(主编单位优先由项目承担单位担任或推荐其他单位担任),编制单位总数量原则上为单数。其中,主编单位数量最少1个、最多3个,参编单位数量最少8个、最多40个。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主编单位组织参编单位共同完成相关编制工作。

(一)有多个主编单位时,项目承担单位应确定第一主编单位,并排序。

(二)对参编单位的排序,依据团体标准项目参编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以中国软协收到申请日为准)。

(三)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的单位,视情况可作为参编单位。

第三十三条 主编单位或第一主编单位负责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各编制单位的分工与协调。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项目起草组成员应具有该领域标准化工作专业能力,原则上主编单位1-3人参加、参编单位1-2人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的相关人员,原则上不作为项目起草组成员。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项目起草组应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要求起草标准,同时撰写编制说明,内容及格式参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团体标准封面格式的要求见附件6,编制说明的要求见附件7。)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项目起草组完成起草工作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团体标准编制组。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送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在中国软协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同时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第三十八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团体标准项目起草组应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8),反馈意见中全部采纳的建议应予注明,对部分采纳或不采纳的建议应说明理由。团体标准项目起草组完成意见处理后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团体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报送团体标准编制组,必要时应附验证报告。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团体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工作。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取函审的方式,必要时可采取会审和函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由团体标准项目审查组进行技术审查,审查组成员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按照《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在中国软协团体标准专家名单中选取。审查组组成遵循如下原则:

(一)审查组成员总人数(含组长、副组长)应为5人及以上、15人及以下单数。

(二)团体标准项目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应予以回避,原则上不得参加审查组。

(四)审查组及成员为一次性,即:随标准送审稿技术审查而组建,审查完毕自然解散。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项目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达到批准计划项目的预定目标和要求。

(二)是否能够指导软件行业经营与管理实际工作,促进软件及信息技术进步与发展。

(三)是否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四)是否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原则,技术内容正确无误。

(五)编写格式是否符合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送审稿的技术审查采取函审方式时,送审稿及有关报审材料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统一发送团体标准项目审查组成员,审查组成员按时完成审查后应填写《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函审意见表》并签字(见附件9),将《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函审意见表》电子扫描件发送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会同审查组组长,汇总审查组成员的审查意见,形成《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结论表》(见附件10)。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应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回函同意方为技术审查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选取审查组成员并组织技术审查。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项目技术审查结论为通过的,由团体标准项目起草组根据审查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含编制说明)。

技术审查结论为未通过的,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重新修改。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整理出团体标准报批材料并报送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报批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报批公文。

(二)团体标准申报清单及其附件。

(三)团体标准报批稿。

(四)团体标准条文说明(如有)。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六)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重大问题专题报告(如有)。

(八)团体标准技术函审意见表。

(九)团体标准技术审查结论表。

(十)团体标准技术会审表(如有)。

(十一)团体标准名称变更报告(如有)。

(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节 报批与发布

第四十七条 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对团体标准项目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审议决策,决策同意后正式发文,并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团体标准发布以中国软协正式文件形式公告,文件编号由中国软协秘书处负责,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编号。

第四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的编号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社会团体代号由中国软协英文名称缩写SIA大写英文字母构成,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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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复审

第五十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标准实施情况,统一组织已发布团体标准的复审工作,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要求的应及时修订或者废止,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团体标准的复审,团体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一般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拟定年度复审标准清单,并会同原标准承担(申报)单位根据实施情况共同提出复审意见。

(二)由团体标准项目复审组对复审意见进行研究形成复审结论,复审一般采取函审方式进行,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组成员按时填写《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并签字(见附件11),将《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会同复审组组长,汇总复审组成员的复审意见,形成《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表》(见附件12)

第五十二条 团体标准项目复审组由相关团体标准专家和团体标准项目起草组成员组成。其中,相关团体标准专家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按照《中国软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库及专家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在中国软协团体标准专家名单中选取。复审组组成遵循如下原则:

(一)复审组成员总人数(含组长、副组长,如需要)应为3人及以上、7人及以下单数。

(二)复审组及成员为一次性,即:随团体标准复审而组建,审查完毕自然解散。

第五十三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方加盖“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方章。

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将其纳入拟立项清单,提交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审议决策。

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提交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审议决策,决策同意后正式发文,并在中国软协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同时发布公告予以废止。

第九节 项目调整与撤销

第五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周期一般为12个月,计算时间为自项目立项公告发布至提交团体标准报批稿。

第五十五条 团体标准承担单位因情况变化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的,如变更标准名称、技术内容、成员组成等,或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项目需撤销或延期的,应向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3),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六条 特殊情况需申请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经批准最多可延期6个月,累计18个月未能完成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五十七条 团体标准提交报批未通过并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退回重新修改完善的项目,可自动延期6个月,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报批仍未通过的项目,由团体标准管理办公室予以撤销。

第十节 文件归档

第五十八条 团标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载体的文件及材料,应遵循齐全、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进行归档。

第五十九条 归档的文件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和复审等程序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4)。

第六十条 归档的文件包括纸质和电子两种介质载体。

(一)纸质介质文件归档要求:

1. 纸质文件统一为A4规格。

2. 纸质文件原则上为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复印件)。

(二)电子介质文件归档要求:

1. 电子文件应存入移动存储介质载体,或注明在系统/平台中存储的位置。

2. 移动存储介质载体须确保安全无病毒。

第六十一条 团标制修订过程文件归档时,相关负责人应对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准确性进行审核,并与归档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六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实施管理人员应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完成向归口管理部室相关人员移交归档文件。

第六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归档文件保存至标准废止后10年。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所涉及相关材料的传送(发送和接收),通过电子邮件、网络平台、快递、现场等方式进行时,应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六十五条 团体标准版权归中国软协所有(包括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所产生的技术文件等),未经中国软协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六十六条 团体标准版权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会员单位可无偿使用中国软协团体标准,但未经中国软协同意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团体标准的纸质或电子文本,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非会员单位使用中国软协团体标准,应符合中国软协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出版、发行和销售由中国软协秘书处统一负责。

第六十八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处理。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六十九条 中国软协通过自律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由中国软协秘书处统一管理,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做好相关工作。任何组织或个人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的培训、检测、认证等活动应取得中国软协批准或授权。

第七十条 中国软协推动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七十一条 中国软协对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要求的团体标准,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七十二条 中国软协统一组织开展基于团体标准的合格评定、符合性测试等工作,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的团体标准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激励或奖励。

第七十三条 中国软协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接受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七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接受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7年2月26日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执行。